另类基金经理申请证监会牌照的关键要素


簡報


另類基金經理申請證監會牌照的關鍵要素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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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另類基金經理(即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及不動產基金經理)在香港設立新的基金管理業 務時面對的首項挑戰是怎樣向證監會申請合適的牌照。這篇文章將會審視潛在另類基金經 理申請證監會牌照時會面對的關鍵要素及申請證監會牌照的主要要求。

申請合適牌照

證監會一共有 10 類關於不同「受規管活動」的牌照。潛在基金經理常問的第一個問題是 有沒有需要申請一個或多個牌照。受規管活動當中有些是概念上及實務上比較容易區分的 ,有些則與其他受規管活動的差距甚微,驟眼看來似乎是重覆。

與另類基金經理最相關的是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 9 類(提供資 產管理)牌照。基金經理需要申請一項或多項的牌照則須視乎基金經理擬在香港經營的業 務性質及活動而定。

儘管表面而言,基金經理在香港管理基金均需要至少申請第 9 類牌照,但香港的《證券及 期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法規及指引均提供了相當多能夠適用於基金經理的豁免。其中 一個例子是「私人公司」豁免 ─ 「證券」的定義不包括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 29 條定 義的私人公司股票。需要申請牌照的「資產管理」活動包括管理「股票」的投資組合,但 如果基金經理管理的投資組合中只包含如上述定義的「私人公司」的股票,則基金經理 可據此為理由而毋須申請牌照。上述豁免不適用於投資上市公司股票的對沖基金(因為上 市公司股票不符合「私人公司」股票的定義)。這項理據僅適用於投資組合中只有「私人 公司」的私募股權基金經理。同樣地,因為不動產資產的投資組合不算股票投資組合或任 何受規管的「資產管理」活動中的財務資產或工具,所以管理實質的不動產資產的投資組 合亦可能超出「管理股票的投資組合」的範圍。

如果基金經理管理的投資組合中包括股票或受規管資產管理活動的任何其他財務資產或工 具,而又未能援引其他可適用的豁免,那麼該等基金經理以穩妥為目的便有需要申請第 9 類牌照。另一個常見問題是到底基金經理管理一個股票的投資組合是否在香港進行。一個典型的對沖基金交易商以全權委託的形式在香港的服務台經常交易是明顯在香港進行第 9 類資產管理活動。但是,私募基金的運作便不是那麼清晰,因為相關的投資決定並非經常 需要作出,而投資決定是由委員會(例如:投資委員會)發出的,但委員會的成員可能包括了 居住在香港及外地的人士。此等安排會導致投資決定是否在香港作出的疑問,繼而產生有 沒有需要在香港申請牌照的問題。這個問題需要考慮多項因素,例如:投資委員會中香港 的成員個別或集體地就投資決定是否有否決權;或者是,投資委員會是由海外基金機構或 是香港基金經理構成。上述分析的結論可能是投資決定是由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的(所以 沒有在香港進行第 9 類資產管理活動),而香港的工作人員只是進行提供意見的活動(第 4 類受規管活動)。所以,需要申請的其實是第 4 類牌照而並非第 9 類牌照。

當基金經理(特別是首次當基金經理)持續面對籌集資本的不利因素,基金經理通常採取首 先以管理帳管理客戶資產,等待與投資者產生一定的索引力之後成立一個不說明投資目標 的項目基金。我們經常被問及此等安排需要申請什麼牌照。回答此問題的時候,我們需要 知道基金經理對於客戶資產的投資決定控制程度,及其他相關資料才可答覆。倘若是對沖 基金經理,他們一般會全權控制客戶的資產,所以問題不大。但是,一般私募基金的基金 經理沒有獲得客戶的全權委託管理資產權 ─ 例如:客戶可能有一定程度的投資資產決定 權。基金經理愈少全權管理資產的權利,愈有可能需要申請第 9 類牌照以外的牌照。在此 等情況下,視乎提供予客戶的服務性質、提供意見的程度、收取客戶費用的安排、組織投 資策略、持牌機構對於交易買賣雙方的關係性質及其他相關因素,可能需要申請第 4 及第 1 類牌照。

發牌要求及程序

若香港成立的公司(公司申請人)擬進行的活動符合其中一項受規管活動的定義,就必須申 請相關牌照。公司申請人需要委任至少兩名個別人士為負責人員。負責人員為該公司申請 人的持牌代表,需活躍地參與或直接監管其所隸屬的公司申請人所經營的受規管活動。 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為法團(公司申請人)之執行董事,活躍地參與或負責直接監管申領 受規管活動之行為。至少一名負責人員份必須居住香港。

公司申請人及其持牌代表受多項條件監管,如相關法人及人士需符合適合及正當並且能夠 勝任的要求。 例如:負責人員於申請當日前必須具備於過去 6 年中至少有 3 年相關行業 經驗,及擁有至少兩年行政管理經驗及技巧。

持牌法團亦受資本要求所監管,資本要求的金額會因應所申請的牌照類別及申請其牌照類 別而受到的限制而變化。就第 9 類持牌法團而言,上述持牌法團沒有持有客戶資產,則必 須持有至少港幣 10 萬元正的流動資金。其他資本要求視乎申領不同牌照類別及其限制所 監管。就向證監會申領牌照而言,申請者必須填寫多份證監會指定的表格,提供有關公司 申請人、擬負責人員及大股東資料。公司申請人亦需要提供一份詳細商業計劃書、合規手 冊以及客戶協議書草擬本。證監會收到申請者提交的文件後,需時 15 個星期完成發放牌 照申請。

展望未來

監管機構就《證券及期貨條例》提出以下修訂 :

–  建議新增兩類受規管活動,如下:

第11類受規管活動: 場外衍生工具產品交易或就場外衍生工具產品提供意見;及
第12類受規管活動: 為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結算代理人服務。

–  擴展現時下列受規管活動範圍 :

第 7 類受規管活動: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及
第 9 類受規管活動: 提供資產管理。

證監會現在尚未就「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之定義有定案。然而該定義之定案可能傾向基 於現行《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結構性產品」之定義,並將以下各項普遍交易涵蓋在其 定義,包括股票衍生工具、外匯衍生工具、掉期息率/期權、不交收遠期外匯及信貸衍生 工具。

現時及未來的潛在基金經理很大機會受到新增第 12 類別牌照和擴展第 7 類別及第 9 類別 牌照影。

若基金經理之業務是包括進行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及就相關交易提供意見,除非豁免條件適 用於該等基金經理,該等基金經理須就第11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 例如: 基金經理已獲 發第1類及/或第4類受規管活動牌照,則有機會毋須就第11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

目前,第 9 類受規管活動不包括場外衍生工具產品。因此,現時負責管理場外衍生工具產 品投資組合之基金經理均無需申請第 9 類牌照。 然而將來,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牌照之定 義將會擴展包括場外衍生工具產品。因此,現時不獲第 9 類牌照而負責管理場外衍生工具 產品的基金經理或需申請第 9 類牌照。 該等基金經理就申請第 9 類牌照時,需考慮負責 人員的資歷及其管理場外衍生工具產品之經驗。

我們可提供的幫助

本公司不時協助客戶決定選擇向證監會申請最合適的牌照以及在申請過程中提供協助。 潛在基金經理除了應考慮上述主要發牌事宜、業務運作模式及基金結構外,亦應考慮到眾 多稅務、法律及監管等問題。如需尋求任何協助,歡迎電郵至[email protected]與本公司聯絡。 .

本文只供一般參考用途,不能被視為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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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 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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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014